陈逸飞豪宅出租 租客因吸烟大意酿成火灾
产权登记在陈逸飞名下的这处房产座落于本市长宁区仙霞地区,建筑面积为301.46平方米。2006年11月,姜某与宋美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。2007年4月,此房屋发生火灾,造成房屋内的装饰及物品严重毁损。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。
由于双方无法就修复方案达成一致而对簿公堂。原告宋美英起诉要求被告姜某对出租房屋进行修复,费用为人民币664986元,赔偿家具财产损失13万元,并支付从2007年5月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14000元的租金。
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,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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